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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新能源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新能源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在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的领导下,由我省新能源企业、研发机构、及相关行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全省新能源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委会以聚集新能源全产业链优势资源为目的,在企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合作新机制,聚合优势资源,共享创新成果,实现融合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以推动新能源产业提升创新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专委会秉承“融合创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创”的理念,专委会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专委会接受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专委会工作目标:

(一) 专委会以推动新能源全产业链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为己任,建立技术、标准、信息共享等行业服务平台。

(二) 专委会通过建立内部合作机制,明确目标,形成合力,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创新升级,加快新能源科研成果产业化转化步伐,促进成员单位之间项目对接,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 整合专委会成员单位的优势资源,发挥专委会单位的创新智慧,共同开展新能源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加快市场化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

第八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利用专委会成员建立起创新协作机制,构建新能源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平台,引导企业研发“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的创新型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二) 关注世界新能源技术的发展动态,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为实现我省及我国新能源技术的持续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与省内外新能源研发机构和知名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收集、统计行业信息,研究行业运行态势发展方向,发布行业运行报告,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三) 以市场为导向,以专委会成员为骨干,以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为原则,按照我省和国家新能源发展有关政策,积极探索新能源新的商业模式。

(四) 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途径,提高社会各界对专委会的关注度;搭建专委会自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专委会会员产业创新的相关信息,扩大专委会的影响力。

(五)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组织专委会成员举办产业论坛、展览会、标准宣贯会和科技交流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搭建企业与政府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六) 构建国内新能源产业信息交流、展览展示等平台,推动国内外产、学、研、资、用合作,增强专委会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大力推动专委会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新能源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七)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八) 承担政府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章 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专委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遵守专委会章程,积极参加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二) 须是省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具备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第十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与专委会发展重大决策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 有权就专委会应组织实施的项目专委会发展提出建议。

(三) 有权向专委会主任提议召开专委会会议。

(四) 对专委会成员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专委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等。

第十一条 专委会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专委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专委会成员共同利益,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献计献策,推进专委会建设。

(二)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专委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专委会重要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三)共同分担本专委会工作开展所需的必要经费,按照专委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专委会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立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决策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由由正、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专委会的执行机构是专委会秘书处,常设在山东世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由山东世博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专委会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顾问、名誉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顾问、名誉委员聘请有关领导和在相关学科有很高声望的人士担任。顾问、名誉委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议。

     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为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 定期召开专委会成员大会,听取专委会工作报告,讨论专委会工作,以及专委会成员对专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 决定专委会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专委会会长或秘书长及其委托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经专委会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 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 专委会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三) 其它专委会会议认为需经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为专委会会议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专委会会议决议,在专委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二) 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专委会内的各项工作;

(三) 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筹备;

(四) 负责受理加入专委会的申请,对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专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委会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专委会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专委会成立,经专委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专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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